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慶安於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846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3元整、消費款83,88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
25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83,887元整自106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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