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88號
PCDV,106,司促,16288,201706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債 務 人 許萬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壹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