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沛涵
債 務 人 陳世湧即陳坤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安祈即陳坤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民
一、債務人陳世湧即陳坤良之繼承人、陳安祈即陳坤良之繼承人
等於繼承陳坤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陳沛涵、陳世民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