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5115號
TPDV,96,票,35115,2007062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115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五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5115 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號│
├──┼─────┼─────────┼──────┼──────┼────┤
│001 │96年3月7日│50,00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BO512154│
├──┼─────┼─────────┼──────┼──────┼────┤
│002 │96年3月7日│10,00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CO845600│
├──┼─────┼─────────┼──────┼──────┼────┤
│003 │96年3月7日│10,00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CO845601│
├──┼─────┼─────────┼──────┼──────┼────┤
│004 │96年3月7日│10,00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CO845602│
├──┼─────┼─────────┼──────┼──────┼────┤
│005 │96年3月7日│4,00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FO878995│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1/1頁


參考資料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