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550號
TPDV,96,拍,550,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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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著有判例足參。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5日向伊借款新 台幣(下同)2 億元,雙方簽立借款契約,相對人簽發同額 本票,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擔保 。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5 年8月15日止,即未依約還本付息, 尚積欠本金181,600,000 元,屢經催討,皆未獲償,為此聲 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股票明細表、擔保物提供證、約定書、 切結書、股票質權設定登記申請書、催收款單、本票等影本 為證,且本院於96年5月7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 未為爭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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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