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382號
TPDV,96,司,382,2007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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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 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 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 下稱壹零壹公司)董事,因相對人壹零壹公司原由股東甲○ ○、蘇珍琳、傅蓁蓁3人民國94年10月13日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實際業務由股東傅蓁蓁經營,資本額新臺幣300萬元, 公司主要從事婚紗攝影、租賃等業務,惟股東傅蓁蓁於95年 4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退出投資,且不再負責公司之經營, 而聲請人與股東蘇珍琳亦無繼續經營之意,公司至今已停業 逾6個月,故聲請人擬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公司,惟股東蘇 珍琳、傅蓁蓁至今均不出面處理,股東間對於公司經營之理 念,既因意見不合致無法繼續經營,為免損害繼續擴大,爰 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解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壹零壹司之負責人,有該公司勞利 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其股東傅蓁蓁無法繼續經營公司,且 提出退夥聲明,有存證信函附卷足證。經徵詢臺北市商業管 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經本處派員至旨揭公司登記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路5號1樓實地稽查,該址刻由囍樂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經營婚禮企劃服務, 據現場人員稱:該公司係自95年11月於現址裝潢,開始營業 迄今;另據其房東稱:該公司搬至現址營業前已無其他公司 於現址營業」等語,此有該處96年5月31日北市商二字第096 32027100號函附卷可按。是相對人壹零壹公司現並無營業, 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壹零壹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 予採信。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壹零壹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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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