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014號
TPDV,96,催,2014,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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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力榮影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日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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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榮影視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