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821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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