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821號
TPDV,96,催,1821,200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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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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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