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736號
TPDV,96,催,1736,2007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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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王如玄律師(即蔡克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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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