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華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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