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韻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歐風
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本票上未約定利率
)。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