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4258號
TPDV,96,促,24258,2007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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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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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