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OBAYASHI
CORPORATION TAIWAN BRANCH)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