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報備證明並更正以報備之正確名稱為聲請人(加蓋大
、小章)或推選聲請人為「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記錄(並更正以管理負責人個人名義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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