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係乙○○或陳政芬(肇事查案證明單所示
7B-766駕駛為陳政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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