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2522號
TPDV,96,促,22522,200706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係乙○○或陳政芬(肇事查案證明單所示
  7B-766駕駛為陳政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