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8859號
TPDV,96,促,18859,200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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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聲請狀釋明正確債務人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乙○ ○抑津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代乙○○、若乙○○個人為債務 人請求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迄今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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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