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03號
原 告 廈門市依利諾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 告 領航服裝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複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楊擴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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