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訴字第10398號確認買賣契
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