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01號聲 請 人 S○○ N○○ a○○ 地○○ k○○ n○○ 甲辰○ 甲戌 甲癸○ 甲壬○ L○○ 丙○○ 寅○○○ 乙○○ l○○ 甲黃○ Z○○ 戊○○ H○○ y○○ 甲玄○ z○○ 宇○○ 甲地○ 丁○○ U○○ E○○ K○○ 午○○ 甲未○ u○○ g○○ I○○ b○○ j○○ 辰○○ 甲辛○ 天○○ 卯○○ W○○ 甲戊○ C○○ 甲申○ T○○ 申○○ X○○ 甲酉○ 甲卯○ 王木三 甲己○ Y○○ 甲宇○ r○○ 丑○○ D○○ 宙○○ 癸○○ F○○ A○○ Q○○ e○○ 巳○○ c○○ 戌○○ v○○ M○○ s○○ 甲庚○ w○○ h○○ B○○ V○○ 酉○○ 玄○○ 甲午○ 甲宙○ 子○○ 甲乙○ 甲丑○ 甲寅○ o○○ 己○○ m○○ t○○ p○○ i○○ O○○ q○○ 甲亥○ 辛○○ 甲丙○ 甲丁○ 甲甲○ 壬○○ J○○ 甲天○ d○○ 未○○ 黃○○ 甲A○ 甲○○ x○○ 庚○○ 甲巳○ P○○ R○○ f○○ G○○ 亥○○代 理 人 陳國棠律師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 勞訴字第61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及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65,032元 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46,756元 相對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246,756元 相對人繳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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