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876號
TPDV,91,重訴,1876,2007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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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1年度重
訴字第187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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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