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4年度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即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重整監督人)
上列當事人為本院七十四年度整字第五號公司重整事件之重整公
司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因永康公司終止重
整,聲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重整監督人甲○○自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止,每月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 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查重整公司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永康公司)於民國74年8月20日經鈞院裁定 准予重整,同時選派聲請人為重整監督人並就任,任期直至 鈞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90年1月5日以鈞院74年度整字第5號 裁定准許辭任永康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為止,擔任重整監督 人期間合計約16年。是就聲請人於擔任永康公司重整監督人 任內所參與之具體事務,分述如下:
(一)審核財務報表:永康公司原為股票上市公司,後雖於82年 間股票下市,但仍為公開發行公司,按規定公開發行公司 須公告暨申報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編製雖為重整人之職 責,然於公告及申報前則須由重整監督人審核。(二)減資百分之八十五:永康公司之重整計劃中計劃減資百分 之八十五,其資本額原為新臺幣(下同)750,960,000元 ,待80年12月16日完成減資計劃後,資本額減為112,644, 000元。
(三)出售水泥場等固定資產:81年間出售水泥場、中壢富豐大 樓、矮坪子土地、館前路房屋等固定資產,所得金額除用 以支付水泥廠員工退休金、資遣費、土地增值稅等必要費 用外,餘均用以償還重整有擔保債權,計當年共償還重整 債權四億三千九百餘萬元。
(四)出售大園紙廠:82年間國內景氣開始衰退,出售不動產不 易,尤以大園紙廠土地面積廣達約9公頃,大面積土地出 售更為不易,為方便出售計,遂將大園紙廠土地分割為數 十個小面積單位之土地,再透過訴外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 有公司作買賣之見證,故能順利出售大園紙廠土地。售地 所得價款除用以支付必要費用如增值稅等外,剩餘金額均
用以償還重整債權,惟買方買售土地後申請建廠進度不順 利,因此土地尾款回收進度亦延後至84年始全部完成。完 成後,永康公司之重整債權亦由81年12月31日的1,083,94 8(千元)變成84年12月31日之525,660(千元),大幅降 低558,288(千元)。
(五)整理債權債務及繼續償還重整債權:84年完成大園紙廠土 地出售及用價金償還重整債權後,由於國內景氣持續不振 ,且永康公司已將生產設備全部出售,因此執行重整計劃 進度漸次減緩。但聲請人暨其餘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仍堅 守崗位,繼續整理債權債務及償還重整債權,因此重整帳 列數字年年降低,由84年12月31日之525,660(千元)降 至聲請人卸任重整監督人職務前的89年12月31日,重整債 權餘額已剩312,759(千元)。
(六)聲請人任職永康公司重整監督人期間所參與之職務不止前 述,然因時日久遠,且公司於90年間遭受納莉水災侵襲, 多數文件毀損,所剩文件又皆移交配產管理人,故而無法 詳述其餘聲請人曾參與之職務。然觀諸上述償還重整債權 情況,永康公司之登記重整債權1,840,859(千元),迄 聲請人卸除重整監督人職務前89年12月31日,重整債權餘 額已剩312,759(千元),重整債權償還之達成率約百分 之八十三,足見聲請人暨其餘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執行重 整計劃之成效。
(七)另就目前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車馬費依慣例 均由董事及監察人自行決定發放,而重整公司亦為公開發 行公司,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身分等同董事及監察人,比 照公開發行公司之慣例,車馬費自得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 人自行議決。然今破產管理人發函認聲請人於擔任永康公 司重整監督人期間所支領之「車馬費」每月20,000元,性 質上應屬聲請人為永康公司處理重整事務之對價,應由法 院依聲請人職務之繁簡酌定後始得支領,否則即有不當得 利之疑義。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3條規範意旨,聲請就本 件公司重整之報酬及車馬費為裁定等語。
三、經查重整監督人甲○○就其任期74年8月21日至90年1月10日 內處理永康公司重整事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74年度整 字第5號永康公司重整事件及96年度執破字第1號永康公司破 產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重整監督人參與重整工作內 容、繁簡及參與程度等情,爰核定報酬如主文所示。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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