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52號
PCDV,106,司促,16252,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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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張順清
債 務 人 張慧慧
債 務 人 鄭少威
債 務 人 鄭詹爐
一、㈠債務人張順清應向債權人給付:
  ⒈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
  ⒉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
  ⒊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上開債務人張順清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張順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順清
   張慧慧鄭少威鄭詹爐給付之。
  債務人張順清張慧慧鄭少威鄭詹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
  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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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