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33號
TCDV,96,訴,1533,2007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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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10,949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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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