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甲○○
上當事人與被告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
參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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