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晶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隆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685元,
應繳裁判費3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0,4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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