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83號
TCDV,96,補,683,200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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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晶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隆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685元,
     應繳裁判費3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0,4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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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