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繳內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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