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潤鐸企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潤澤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 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潤澤企業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因尚 待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 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本院95年司字第167號、95年度聲字第2745號民事聲請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2月8日 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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