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85號
SCDV,106,司促,4985,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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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姜惟元
債 務 人 柴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惟元於民國90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柴旗
  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636,100元,其中 (1)額度78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8筆,合計353,262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4筆,合計193,908元。
  (二)以上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1)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
  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
  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
  05年12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
  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2)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105年12月16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姜惟元自98.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柴旗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惟元、柴│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6831│旗梅   │9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2月16日起  │      │二五六    │
├──┼───┼─────┼──────┼──────┼───────┤
│ 002│新臺幣│姜惟元、柴│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3908│旗梅   │9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惟元、柴│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6831│旗梅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姜惟元、柴│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908│旗梅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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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