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1409號
TCDV,96,繼,1409,200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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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段七一巷三
  七之三號八樓)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
  六年六月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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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