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段七一巷三
七之三號八樓)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
六年六月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