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0號
SCDV,105,訴,70,2017072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下列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家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碧雲
        傅碧琴
        傅家賢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王幸
        王淑貞
        陳王淑霞
        王烽杓
        王傳宗
        王淑君
        林文彬
        林宏桀
        王維宏
        王瑋德
        王巧如
        王宸華
上列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參 加 人   王淑女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坤明
受訴訟告知人  林宥杉  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王宇章  已遷出國外,現送達處所不明
        詹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0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
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1 萬6,596 元(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0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