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下列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家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碧雲
傅碧琴
傅家賢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王幸
王淑貞
陳王淑霞
王烽杓
王傳宗
王淑君
林文彬
林宏桀
王維宏
王瑋德
王巧如
王宸華
上列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參 加 人 王淑女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坤明
受訴訟告知人 林宥杉 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王宇章 已遷出國外,現送達處所不明
詹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0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
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1 萬6,596 元(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0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