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5號
SCDV,105,訴,225,2017072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