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劉美玉
李綠秀
傅淑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王韻瑛即大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工作要點服務規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