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48號
SCDV,104,重訴,148,201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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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被   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 營業秘密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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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