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多維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暨另相對人徐鵬超間聲請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另相對人徐鵬超部分核其簽名係緊接在多維京 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之發票行為,有 卷附本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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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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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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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9月20日 │50,000元 │95年10月28日 │95年10月28日 │466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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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9月20日 │50,000元 │95年9月28日 │95年9月28日 │466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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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9月20日 │50,000元 │95年11月28日 │95年11月28日 │466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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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 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 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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