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闕秉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秉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闕秉宇因侵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4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5月27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