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660號
TCDV,96,拍,660,200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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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聲請人業已於95年8月21日奉准由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後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6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45年 6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丙○○ 。而債務人乙○○於⑴民國95年6月19日⑵民國95年6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⑴⑵借款期間均為20年,應按月繳納本 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民國95 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 3,962,20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 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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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