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85號
TCDV,96,建,85,200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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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固定有明文。 惟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雖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6條或第15條第1項對於被 告1人之訴訟,得由該受訴法院管轄,亦不得援用同法第20 條,認該法院就共同訴訟有管轄權。(司法院解釋院字第19 7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介興公司)及德旺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旺公司)之主事務所均在宜 蘭縣,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件為證,則 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次查,原告係分別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介興公司與德旺公司連帶給付工程款及利息;另本於 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德旺公司給付票款,原告雖主 張被告德旺公司簽發之票據付款地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 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而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並提出支票影 本14紙為據。惟查,原告既對2被告提起共同訴訟,而僅就 向其中被告德旺公司請求票款部分之訴訟得由本院管轄,且 2被告之主事務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說明,則 本件並無同法第20條之適用,本院就本件共同訴訟並無管轄 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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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