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178號
TCDV,96,家聲,178,2007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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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二00六)余民
初字第九六一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
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十八日經大陸地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離婚,並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聲請認可等
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結為夫妻,依聲
請人所提之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二00六)余民一初字
第九六一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
原(即相對人)、被(即聲請人)告對於離婚問題意見一致
,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
訴訟請求,本院予以准許」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
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
。是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
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
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再本院認本
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
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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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