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42號
SCDM,106,聲,842,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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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義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 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按,定應執行刑應於受刑 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 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 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 字第464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龔義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就附表 編號1 所示部分,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於105 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並就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於105 年 11月29日接續執行,於106 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05 年度執緝則字第669 號及105 年度執則字第3851號執行指揮 書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12頁至第44 頁、第46頁至第49頁、第50頁、第51頁),則本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執行完畢,依前揭說明,即無聲請法 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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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