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16號
SCDM,106,聲,816,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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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維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智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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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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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強制性交 │ 強制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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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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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1 月13日 │104 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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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號 │3581號 │122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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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 │104年度侵訴字第102│105 年度侵訴字第68│




│ 事 │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105 年2 月4 日 │106 年3 月10日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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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 │104年度侵訴字第102│105 年度侵訴字第68│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105 年3 月7 日 │106 年4 月5 日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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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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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4881號 │19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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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