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950號
TCDV,90,重訴,950,200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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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原   告  丑○○等四二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寶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甲○○
前列三人共同 林坤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辛○○
       壬○○
       癸○○
       丁○○
             號
       丙○○
       乙○○
             樓
       寅○○
       卯○○
       己○○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子○○
       中南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 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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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