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6年度,12號
TCDM,96,附民緝,12,200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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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坤發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550元,並 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 略稱: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並經 鈞院審理中,其犯行明確,爰依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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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