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40號
SCDM,106,聲,540,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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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祥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就行政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僅得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係包括執行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如未 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徐 祥庭目前在監執行,保管金內之財物皆由家中救濟,並非由 受刑人在外賺錢得來,希冀法院考量受刑人之請求,保留新 臺幣(下同)6 千元,以供受刑人在監內生活所需云云。三、經查,受刑人係因積欠稅款(或費用、罰鍰),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於105 年9 月9 日以竹執信105 年牌稅執 字第3805號執行命令通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除酌留其 每月在監基本生活所需要金額(男性每月1 千元,女性每月 1 千2 百元)外,就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在2 萬6,323 元 範圍內予以查扣後,將該扣押之金額以郵政匯票或國庫支票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轉予移送機關,嗣法務部矯 正署新竹監獄乃依該執行命令扣押受刑人之352 元、勞作金 2530元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106 年7 月5 日竹 監總決字第10606210910 號函檢附之前開函文1 份在卷可稽 。再者,本院受理本案聲請後,復再轉請新竹監獄代為詢問 受刑人聲請之真意為何,其覆以:受刑人係希望保留保管金 6 千元等語,此同有前揭函文存卷可考,則本案顯然係受刑 人因積欠稅款或費用、罰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對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執行命令後,法務部矯正署新竹 監獄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惟 受刑人希望保留相當金額方聲明異議,然前揭執行命令並非 檢察官所為,則此間並無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至明。從而,本 件既無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以受刑人若不服前開稅款等行 政執行方式,理應循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定程序為之,受刑 人據此向本院刑事庭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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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