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6號
SCDM,106,聲,246,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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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嫚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嫚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嫚婷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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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