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503號
TCDM,96,易,2503,200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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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二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鄰居關係,平日相處 即不甚和睦。詎乙○○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八時五十四分許,在臺中縣清水鎮○○里  ○○街八二號甲○○住處前,以自備之鐵鎚與鑿子,敲毀甲  ○○屋前之水泥平台;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十一時許,  見甲○○之妻童秀美所有(起訴書誤載為甲○○所有)之車  牌號碼IWV-一八二號重型機車停放在屋前,竟無故持鐵 條毀壞前開機車,致前開機車之前面板、側護蓋及後護蓋破 裂。嗣經甲○○調閱家中監視錄影帶畫面發現後報警,始查 獲上情。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 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 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  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具狀撤 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 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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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