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2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6年1 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95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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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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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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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 │96年1月5日 │114,576元 │AA一八二一三九│ │
│1 │司簡奉任 │桃園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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