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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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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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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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仲益電機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 │95年12月5日 │7,885元 │AL一二二五一二│ │
│1 │限公司郭健勝 │林口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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