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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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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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竣貿貿易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桃興分│95年11月30日 │1,523元 │0000000 │ │
│1 │ │行(原名:交通銀行│ │ │ │ │
│ │ │桃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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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竣貿貿易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 │95年12月31日 │3,980元 │0000000 │ │
│2 │ │桃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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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瑞登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11月16日 │63,515元 │0000000 │ │
│3 │ │龜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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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瑞登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12月16日 │75,443元 │0000000 │ │
│4 │ │龜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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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6年1月1日 │2,415元 │0000000 │ │
│5 │司 │大樹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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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輝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6年1月15日 │3,360元 │0000000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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