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62號
TYDV,96,重訴,162,2007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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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4
     4,000元,應繳裁判費84,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3,6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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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