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4
4,000元,應繳裁判費84,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3,6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