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94號
TYDV,96,訴,894,2007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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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   告 祥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之1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4,8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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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